一宗关于内地执业律师申请参加香港海外律师资格考试(OLQE)的案件,近日在高等法院原讼庭作出裁决。法官高浩文于本月31日颁布判辞,裁定该律师提出的司法覆核请求全部理由不成立,并判令申请人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本案申请人肖湘拥有中国中南大学及美国埃默里大学两份法学硕士学位。2025年3月,肖湘以“非普通法管辖区”考生的身份,向香港律师会提交OLQE申请。然而,该申请遭致拒绝,官方给出的理由是其在中国大陆的执业时长仅为4年6个半月,未能达到规定的5年门槛。
面对拒信,肖湘随即提起司法覆核,指控律师会此举构成歧视,违反《香港人权法案》及《基本法》,且认为相关程序不公、上诉机制缺乏独立性。申请人还援引国家“加强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及大湾区相关政策,主张律师会应撤销原决定,重新审视其考试资格,并退还6,600港元的申请费及支付讼费。
针对上述指控,法官在判辞中首先指出,申请人本可通过律师会内部的复核机制,或直接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寻求救济,这一程序性事实已足以令其司法覆核许可申请难以成立。
法官进一步阐释,海外律师资格考试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接受非普通法体系训练的考生,能够充分掌握香港法律制度下的普通法原则,此举并非基于歧视。判辞详细列举了普通法与非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之间的显著差异,涵盖法律推理逻辑、诉讼程序与辩驳技巧、合约草拟与解读,以及文化制度预期等多个维度。法官强调,来自内地的考生群体并非该考试针对或排斥的对象,从未遭受任何差别对待。
关于申请人质疑律师会未能合理认可其内地执业经验一事,法官认为证据不足。判辞指出,肖湘所提交的经历中,包含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及法律助理的时段,这些经历本身并不符合法律执业经验的认定标准,因此无法计入5年执业时长的计算。
此外,针对申请人援引国家涉外法治人才培训及大湾区策略作为抗辩理由,法官明确表示这些宏观政策与本案的具体法律争议无关,缺乏合理的控辩依据。最终,法官接纳律师会的陈述,认为其维护香港法律专业完整性与标准的措施,并未偏离《法律执业者条例》的规定,遂驳回全部覆核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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