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拒载案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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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近日針對一宗交通違例案件作出裁決,暫委裁判官黎匡晉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此案起因於去年6月13日晚上,被告的士司機在尖沙嘴圓方北區候客區,被一名女乘客指控拒載。

根據法庭紀錄,事主當時於該處等候車輛,目擊被告駕駛的的士車頂紅色「For Hire」燈號亮起,便嘗試開啟後門登車。據悉,雙方曾進行對話,事主表明目的地為油麻地,被告則詢問是否可接受中途轉乘至佐敦地區,理由是要在該處接載妻子及進行交更程序。事主對此反應遲疑,隨後另一名男子上前詢問能否前往旺角,被告搖頭拒絕並駕車離開。

被告連大為在庭上自行答辯,強調案發期間正值大雨,車輛確實已處於暫停服務狀態。他指出,由於天氣惡劣,車頂顯示燈號可能因反光等因素令旁人產生誤會。被告堅稱車輛門鎖已經扣好,並未允許任何人上車,且沒有接載其他乘客的意圖,隨即駛離現場。

裁判官在審理後指出,僅憑事主單方面觀察到的車輛燈號反應,不足以確鑿證明被告存在故意拒載的意圖。考慮到被告有明確的私人事務處理需求,以及車輛已鎖閉的客觀情況,其解釋具備合理性,因此最終判被告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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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被告被票控的罪名是什麼?
的士拒絕租用罪。
裁判官裁定被告勝訴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單憑事主反應不能確認故意拒載,且被告有接載妻子及交更的合理辯解,加上車輛已鎖閉。
案發時的天氣狀況對案件有什麼影響?
被告辩称因下大雨,車頂亮燈可能被事主誤會,是導致爭議發生的背景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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