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原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一审获死缓:涉受贿2.61亿余元及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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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龙翔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及内幕交易一案,作出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龙翔在2009年至2025年任职期间,利用担任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及案件处理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经查,其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1亿余元。此外,龙翔还在2014年至2016年间与他人共谋,骗取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扶持资金1200万元;在2017年至2018年间,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额达1005万余元,并存在徇私舞弊包庇他人的行为。

法院认为,龙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大部分受贿事实,贪污行为构成自首,且具备重大立功表现,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对其受贿罪判处死缓,不立即执行;对其贪污罪减轻处罚。法庭综合考量上述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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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龙翔案中,法院对其受贿罪判处死缓的主要从轻情节有哪些?
主要情节包括: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大部分受贿事实、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贪污罪自首)、认罪悔罪以及积极退赃。
龙翔被指控的内幕交易行为涉及的具体时间范围和金额是多少?
龙翔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买入相关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额人民币1005万余元。
本案由哪个法院进行一审宣判,宣判日期是哪天?
本案由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宣判日期为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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