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龙翔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及内幕交易一案,作出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龙翔在2009年至2025年任职期间,利用担任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及案件处理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经查,其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1亿余元。此外,龙翔还在2014年至2016年间与他人共谋,骗取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扶持资金1200万元;在2017年至2018年间,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额达1005万余元,并存在徇私舞弊包庇他人的行为。
法院认为,龙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大部分受贿事实,贪污行为构成自首,且具备重大立功表现,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对其受贿罪判处死缓,不立即执行;对其贪污罪减轻处罚。法庭综合考量上述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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