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侵权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高中生小王虽未亲自拍摄或上传涉案隐私视频,但其作为微信群的建立者与管理者,在明知群内传播内容涉及同学隐私的情况下,不仅未采取删除或制止措施,反而通过建群组织讨论,客观上促成了侵权信息的扩散。据此,法院判决小王及其监护人向受害人小李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以及医疗费、律师费等共计4000余元。
案件回顾显示,涉事双方均为未成年高中生。小王从小张处获取同学小李的私密影像后,专门建立微信群邀请多名同学加入,意图共同“吃瓜”。群成员小张随后将视频照片发至群内,引发围观,部分成员进一步将内容扩散至校园“表白墙”。这一系列行为导致小李遭受严重心理创伤,出现焦虑、抑郁症状,接受心理及针灸治疗后仍被迫转学。小李监护人遂提起诉讼,主张小王侵犯其肖像权与隐私权。
法官在庭后解读中指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负有法定的管理责任,不能以“非直接发布者”为由免责。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群主需规范群组行为。在本案中,小王的行为已超出普通围观范畴,其放任态度与损害结果扩大存在因果关系。此外,鉴于未成年人心理发育未成熟、易受伤害的特点,法院在认定“严重精神损害”时,综合考量了隐私泄露性质、传播范围及对学生身心的实质影响,酌情提高了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以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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