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资阳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王善平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王善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其受贿所得财物被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王善平在2003年至2024年间,利用担任万源市市长、开江县县委书记、渠县县委书记、达州市副市长等职务的便利,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132万余元。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事实,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且积极退赃,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该案曾于2025年10月16日和2026年6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从司法实践看,受贿案件中对主动退赃和立功情节的认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鼓励涉案人员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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