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抢票软件案宣判:两人获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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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抢票软件非法获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孙某某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四个月,均宣告缓刑,并各处罚金。判决现已生效。

经查,2023年2月至2024年8月间,王某与孙某某合作,通过自主研发的抢票软件,突破官方售票平台的人机验证机制,批量抢购热门演唱会门票累计2万余张,非法获利595万余元。王某原本是一名银行职员,因发现代抢门票利润丰厚,于2019年辞职专职从事该副业,后结识程序员孙某某,二人分工明确,由王某负责接单销售,孙某某负责技术研发与抢票操作。

案发后,二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办案机关对涉案软件进行了专门功能性鉴定,确认其具备绕过安全防护、未经授权获取平台数据等特征,符合刑法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该案警示,利用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从行业治理角度看,票务平台也应持续升级反制技术,堵住漏洞,维护公平购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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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该案中王某和孙某某分别承担什么角色?
王某负责客源对接和线上销售,孙某某负责抢票软件的研发和升级,两人分工明确,共同实施非法抢票行为。
法院为何认定涉案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经鉴定,涉案软件具备突破人机验证、绕过安全防护、未经授权获取平台数据等功能,符合刑法第285条规定的'侵入'和'获取数据'要件。
该案对票务市场有何警示意义?
该案警示利用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系统安全、扰乱购票秩序的行为将受法律严惩,同时提醒票务平台需持续升级反制技术,保障公平购票环境。
标签: 演出 物流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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