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案六人上诉:辩方质疑“被动接载”难构“妨碍司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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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学围堵事件的六名被告,因暴动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分别于2024年提出上诉,案件于11日在上诉庭展开审理。原案中,19名涉嫌逃离或接应示威者游绳离开的涉案人员,此前已被判囚5年10个月。上诉庭预计将在6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

针对妨碍司法公正罪的定罪基础,辩方大律师李国威提出关键质疑:原审法官仅依据被告“接受车辆接载离开”这一事实,便认定其构成共同犯罪中的“正向行为”,存在逻辑瑕疵。李国威指出,此类罪名的成立通常要求被告有主动协助举动,如制造事故后调换位置或作伪证。若被告乘车仅为逃离现场,不应将司机的行为后果转嫁至乘客身上。他同时强调,案卷记录未显示被告与他人有互相协助的行为。对此,律政司代表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反驳称,原审法官裁定被告间存在“互相协助”,理由包括有人投掷汽油弹作为掩护,显示行动具有组织性,因此被告并非偶然上车。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此类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界定“被动跟随”与“主动共谋”的界限。司法实践中,认定妨碍司法公正往往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协助意图及客观上的积极行为。在复杂的群体性事件中,如何从“接受接载”这一单一行为中剥离出足够的“正向行为”证据,是法庭审理此类上诉案件的关键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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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理大案中19名涉案人员此前被判处的刑期是多少?
此前已被判囚5年10个月。
辩方为何认为“接受接载”不应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罪?
辩方认为该罪通常需有主动协助举动,若仅为逃离现场,不应将司机的行为转嫁乘客,且原审未说明此举足以构成“正向行为”。
律政司反驳辩方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律政司指出现场有投掷汽油弹掩护等组织性行为,证明被告间存在互相协助,并非偶然上车。
标签: 交通 司法 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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