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1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龙翔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龙翔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及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职务犯罪“宽严相济”的政策导向。
法庭审理查明,龙翔在2009年1月至2025年3月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利用其担任南京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及案件处理等环节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查,其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1亿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此外,龙翔还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与他人共谋骗取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扶持资金1200万元;并在2017年至2018年间,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额超过1005万元。
在量刑环节,法院综合考量了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龙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及部分贪污事实。同时,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鉴于其受贿罪中有未遂情节,贪污罪构成自首,法院依法对其受贿罪判处死缓而非立即执行,对贪污罪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决定执行死缓。这一判决既严惩了腐败犯罪,又体现了法律对认罪悔罪及立功表现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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