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观塘裁判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意外案件中,54岁的被告刘务生因危险驾驶公共巴士,导致一名女途人郑嘉仪遭受严重身体伤害,已正式承认“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一项控罪。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在庭上明确表示,虽然被告的坦白态度值得考虑,但此类危及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性质恶劣,判处监禁刑期为不可避免的结果。案件目前已被押后,定于8月24日进行宣判,被告在此期间继续还押候审。
据法庭了解,事故发生在2025年12月23日,地点位于九龙牛头角福淘街。当时,事主郑嘉仪在确认无车辆后准备横过没有交通灯控制的行人过路处,背对行车方向移动。被告驾驶巴士未能妥善控制车辆,撞倒并碾压了郑嘉仪的四肢,直至旁人高声呼救才紧急停车。医疗报告揭示,郑嘉仪送院时情况危殆,右股骨、脛骨及腓骨等多处出现开放性骨折,右下肢远端呈现急性缺血症状,并伴有头皮血肿。
辩方在求情环节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被告无前科记录、家庭负担沉重以及雇主愿意保留职位的信件,强调被告深感自责且系家庭主要支柱。然而,控方指出,依据过往判例,类似严重程度的危险驾驶案件最低刑期通常不低于两年。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始终保持严厉态度,即便被告具备悔意或特殊家庭困境,往往也难以完全抵消其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不可逆身体损害,这彰显了法律对行人路权及生命健康权的高度重视与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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