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AI虚拟人是否具备广告代言人资格的争议,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迪给出了明确法律界定:AI数字人属于纯虚拟角色,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因此不能成为《广告法》第二条所定义的代言人。这意味着,虽然AI本身不受代言人条款约束,但广告主必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涉及虚假宣传,品牌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次风波的导火索是8月初发布的一则商业推广视频。在该视频中,AI账号“方桃子”以剧情种草的形式,口播宣传某美瞳产品“戴了一天都很舒服”且“做了高光定轴,眨眼不偏移”。这一表述迅速引发网友质疑,认为虚拟形象缺乏真实生理体验,无法验证佩戴舒适度,从而引发对代言合法性的讨论。
随着舆论发酵,属地监管部门已采取行动。有媒体致电相关品牌属地市场监管投诉热线,咨询医疗器械产品是否可由AI虚拟人代言。接线人员回应称,该事项已移送至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截至8月7日,记者检索发现,“方桃子”主页中涉及该美瞳产品的广告视频已无法搜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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