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横州市人民法院近期对一起因顺风车搭乘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要求司机赔偿1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认定车主韦某在驾驶及应急处置环节均不存在法律过错。
案件回溯至2026年2月13日,赵某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支付204元车费,搭乘韦某驾驶的私家车从广东返回广西横州市。当晚近20时,车辆行驶至目的地附近时,韦某发现后排乘客赵某失去意识且无法唤醒。韦某随即停车,尝试基础急救措施,并向路边村民呼救求助,随后联系家属并拨打120。急救人员抵达后实施抢救,赵某因突发心肌梗死经救治无效离世。
家属随后起诉韦某,主张其无网约车驾驶员证属非法营运,且救助不及时加重后果,要求承担20%补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系分摊成本的互助合乘关系,非营运性质。赵某病情突发且隐匿,韦某作为普通人无法预判。其在陌生夜间环境下呼救并拨打急救电话,已尽到常人合理的救助义务,驾车及救助行为与死亡结果无法律因果关系。
从司法实践看,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界定“好意同乘”中司机的注意义务边界。法律不强求普通人具备专业急救能力,只要处置符合常理且未延误时机,通常不认定为侵权。这有助于维护社会互助风尚,避免对善意施助者施加过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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