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近期热传的一段商业推广视频,主角是虚拟形象“方桃子”。该数字人以剧情种草的方式推销一款美瞳产品,并在口播中宣称产品“佩戴舒适”且“眨眼不偏移”。这种将虚拟形象深度绑定具体产品使用体验的营销手法,因主体缺乏真实感官而引发公众对真实性的质疑。
从法律合规视角审视,此类宣传存在双重风险。首先,美瞳在我国被严格归类为第三类医疗器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即便发言者是由算法驱动的数字人,其输出的“舒适”、“不偏移”等描述,若缺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临床数据支撑,即构成对功效的夸大与误导。
其次,关于广告代言人的法定义务。法律规定代言人推荐商品必须基于事实且不得为未使用过的产品代言。虽然现行法律对虚拟人是否具备独立代言人主体资格尚无定论,但其口播内容在实质上构成了拟人化的推荐证明。广告主利用从未也不可能使用产品的虚拟形象进行背书,涉嫌规避代言人必须亲测的法定义务。
需要明确的是,虚拟人没有独立意志,其所有言论均代表运营方和产品方的意思。技术边界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法律追责机制不因代言主体是数字形象而豁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依然是承担虚假宣传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最终责任主体。企业应确保所有宣传素材符合合规要求,避免利用技术特性游离于法律约束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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