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虚拟人代言美瞳引争议:合规边界何在?

图片只作辅助表达,并非真实画面,由 AI 生成
资讯来源:互联网公开资料整合

美瞳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其广告推广历来受到严格限制,不得利用代言人作推荐或证明。近期,AI短剧角色“方桃子”发布视频,以第一人称口吻宣称佩戴某品牌美瞳“戴了一天都很舒服”,并引导搜索品牌名称,引发公众对虚拟人代言合规性的广泛质疑。

该角色出自今年6月上线的AI短剧《被裁掉的女孩》,全网播放量达2.6亿。剧集完结后,运营团队为其搭建独立社交账号,仅一个月便积累数十万粉丝,成功实现从剧情角色到独立虚拟艺人的转型。7月31日发布的这则商业视频,被视为其商业化运营的首次尝试,60秒视频报价据称已达25.8万元,超过同量级真人网红。

法律界观点指出,现行《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要求代言人须为民事主体,基于真实体验作出推荐。AI数字人由算法生成,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不适用该条款关于“使用义务”的规定。然而,若产品实际效果与宣传严重不符,广告主、经营者及发布者仍需依法承担虚假广告责任。另有专家强调,虽然虚拟艺人并非法律定义的代言人,但其幕后运营方不能借此规避监管。以第一人称宣称“亲测体验”,本质上属于虚构使用感受,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随着AI带货日益普遍,现行法规在应对此类营销新形态时存在滞后性,呼吁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运营者、发布方及品牌方的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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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AI虚拟人代言广告为何引发争议?
虚拟人并非真实存在,却以第一人称宣称使用体验,涉嫌虚构,且现行法律对虚拟人代言责任界定不清。
现行法律对广告代言人有哪些要求?
《广告法》要求代言人必须基于真实体验推荐商品,且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但该规定仅适用于民事主体。
如何规范AI虚拟人代言广告?
专家建议明确运营者、发布方及品牌方的责任,并出台专门管理办法,同时要求AI内容显著标识,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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