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售假并拒不发货,河南开封一案揭示双重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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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审结一起直播带货涉假案,两名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因销售伪劣产品及诈骗行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和5万元。涉案销售总额达167180元,其中收款不发货部分金额为12997元。

经查,2024年7月至8月间,张某某伙同郑某某冒用他人信息注册经营资质,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间,将经人工处理的低档玉石手镯冒充天然翡翠销售。针对部分已付款消费者,二人采取拉黑、删除联系方式等手段拒不发货,非法占有货款。龙亭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认定案件包含两个独立犯罪行为:一是以次充好销售伪劣产品,二是收款后拒不发货构成诈骗。

法官指出,收款不发货部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实际发货但以假充真的部分,则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此案警示消费者,直播间选购贵重饰品需警惕口头保真和低价话术,收货后应通过权威机构核验,并保留交易凭证。从法律实践看,直播带货领域此类复合型犯罪日益增多,监管部门正加强跨部门协作,以遏制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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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该案中两名被告人分别触犯了哪些罪名?
张某某和郑某某因销售经人工处理的玉石冒充天然翡翠,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因收款后拉黑买家拒不发货,构成诈骗罪。
涉案金额具体是多少?如何区分诈骗和销售伪劣产品?
涉案销售总额为167180元,其中收款不发货金额为12997元。诈骗罪针对的是拒不发货部分,销售伪劣产品罪针对的是实际发货但以假充真的部分。
消费者在直播间购买贵重饰品应注意哪些事项?
应避免轻信主播口头保真和低价捡漏话术,谨慎大额转账;收货后及时到正规鉴定机构核验,并保留直播回放、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遇骗及时报警并咨询监管部门。
标签: 消费 监管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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