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生态环境追责衔接新规:过责相当原则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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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的一场专题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5份司法文件,其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尤为引人关注。这批文件的核心目标,是为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的司法解释衔接提供清晰指引。

在司法实践中,同一宗污染或破坏生态行为可能同时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三重责任。如何避免责任叠加失衡?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吴兆祥在答问中给出了答案:关键在于落实过责相当原则。依据法典第1052条第二款,整体责任必须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相匹配——既不允许小过重罚,也不允许重过轻罚;既不能重复追责,也不能遗漏责任。

对于法典施行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新规明确了衔接路径:法院可参照上述原则进行裁量,确保新旧法交替期的裁判标准统一。同时,为鼓励行为人主动修复环境,若其具备消除危害、采取修复措施或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情形,法院可依据有利溯及原则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制度设计将司法惩戒与生态修复目标有机结合,从行业视角看,有助于推动环境司法从单纯惩罚向修复导向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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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同一污染行为同时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时,如何避免处罚失衡?
依据过责相当原则,整体责任需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相匹配,既不能重复追责也不能遗漏责任。
法典施行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新规?
法院可参照法典中关于过责相当原则的规定进行裁量;若行为人有主动修复等情形,可依据有利溯及原则从轻或减轻处罚。
新规对生态环境修复有何促进作用?
通过将主动消除危害、修复生态等行为纳入从轻处罚考量,引导违法者积极承担修复责任,推动受损环境及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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