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队伍管理的新意见,旨在优化基层司法辅助力量的配置和管理流程。
该意见的核心内容是明确聘用制书记员应主要安排在审判业务部门,原则上不再使用政法专项编制来配备。聘用制书记员的用人规模将实行总量控制,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法院的聘用制人员总数与法官编制数量大致保持一致,并需严格把控规模。
为了增强队伍的稳定性,意见建议人民法院与聘用制书记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逐步取消依赖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此外,对于省级下级法院的招聘,原则上由高级人民法院统筹组织。但对于中级法院和直辖市基层法院,如果存在人员缺口较大或招聘周期较长的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依据特定条件自行组织招聘工作。
聘用制书记员的管理将实行分级制度,设定了十个等级,涵盖从一级高级到四级高级,以及一级到六级的不同级别。上级法院将承担指导职责,本级法院负责日常主管,而政治工作部门将负责统一的管理和日常教育工作。考核、培训和奖惩等职能由所在部门和政治工作部门共同承担,以强化对聘用制书记员的日常监督。
薪酬待遇方面,书记员将根据其等级确定相应的薪资标准,并依法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应待遇。薪酬的确定依据将参照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参考当地上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在职业发展层面,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在招录法官助理或事业单位人员时,可以考虑将具有一定年限的司法辅助工作经验作为部分相关岗位的录用条件,以此来拓展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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