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联合多部中央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该制度旨在优化聘用制书记员的配置模式和管理流程,以更好地适应审判工作的现代化要求。
此前,法院聘用制书记员队伍存在来源多样、培养不足以及稳定性欠佳等问题。此次印发该《意见》,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举措,意图通过规范管理,推动人民法院队伍的专业化进程。
在用人额度方面,新规确立了总量管理机制。各省地区人民法院的聘用制书记员总数与核定的法官员额基本保持一致,但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在实际需求下,可以根据辖区情况合理分配用人额度,并设有动态调整机制,优先向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倾斜。
关于用人方式,新规明确了聘用制书记员将主要实行聘用制管理,原则上不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同时,推动符合条件的编制内书记员转岗至其他审判辅助或司法行政岗位,并逐步取消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转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在招聘环节,新规定确立了省级法院统一招聘的框架。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制定本省聘用制书记员用人额度的方案,并对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招聘计划进行审核。对于用人缺口较大的法院,经审批后可自行组织招聘,以满足实际审判需求。
为提升队伍质量,新规细化了聘用制书记员的招聘标准,要求具备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并加强了政治素质考察。此外,新机制首次引入了递补和转聘制度,使书记员能够在不同法院间流动,有效解决人员补充滞后的问题。
管理层面,新规清晰界定了聘用制书记员的职能边界。明确书记员主要负责庭前准备、庭审记录、文书归档等审判辅助事务,并明确禁止其从事立案审查、调查取证等法官或法官助理的职责,以及接触绝密信息等敏感岗位工作。
同时,新制度强化了上级法院指导、本级法院主管、政治工作部门统筹的责任体系。考核、培训和奖惩等工作由相关部门共同负责,以确保用人部门日常管理到位。此外,新规还强调了思想政治建设,将书记员的管理纳入全面从严管党治院体系,并对违纪违法问题采取了从批评教育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渐进处理措施。
在职业发展方面,新规将聘用制书记员的等级参照编制内书记员设定为十级,实现等级体系的统一。同时,法院需加强岗位培训,结合书记员的专业需求设置差异化培训内容,以提升其审判辅助能力。薪酬保障方面,聘用制书记员将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薪酬标准会参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设有动态调整机制,以激发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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