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6岁的男文员因2024年通过社交媒体接触一名13岁女童后,在私家车内与该女童发生性关系,现已被判处4个月监禁。中国法院的判决认为,由于被告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显著的年龄差,其罪责需要被认定为较重。
该案件涉及被告邓文廸。法庭审理中,辩方提出了求情意见,主张被告拥有大专学历,并认为此次事件属于一次性失误,同时强调被告与受害人之间没有不公平的身份关系。辩方指出,被告在与该女童有过初步接触之前,其一位成年男性友人曾提及该女童,并将她描述为自己的女友。
法官在审理时引用了高院的判例,指出事主外貌与实际年龄的差异可能构成影响认定的因素。法官认为,鉴于被告与受害人之间年龄差距较大,被告的罪责相应加重。法官根据量刑起点,扣减了部分刑期后,最终判决其服刑4个月。
案情显示,被告在案发前,通过社交平台与女童建立联系,并知晓其一位成年男性友人认识该女童。在2024年11月3日晚,该女童登上被告的私家车后,被告与她一同在车内发生了性行为。调查显示,被告在事件发生时未采取任何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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