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一项关于平台经营规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该案例涉及某优选(北京)公司在直播带货环节中,主播对特定白酒产品发表了具有误导性的对比和关联性评论,引发了相关酒业公司的法律行动。
重庆某酒业公司认为,主播的言论损害了自身品牌声誉,并可能误导消费者。因此,该酒业公司采取了诉讼途径,指控其言论构成了商业诋毁行为。
法院最终认定,直播带货活动属于经营范畴。尽管主播在进行正当的商业讨论时享有一定的自由,但他们对同类产品发表评论时,必须履行谨慎注意义务,以维护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这种言论被认定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价值。
根据判决结果,法院裁定某优选(北京)公司构成商业诋毁。结果,该平台被判需向重庆某酒业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总计3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对该裁决提起上诉。
此前,相关讨论曾集中于2024年7月,东方甄选的主播天权在推销其他品牌白酒时,对江小白的产品提出了几条评论,例如指出江小白包装上缺少“白酒”字,以及对特定酒类的品类归属提出质疑。随后,江小白方面发文表示,这些言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并向主管部门进行了投诉。此后,双方都进行了公开致歉,但江小白认为这些回应未能充分解决品牌被恶意诋毁的问题,最终决定提起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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