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三十一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重要文件,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但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核准追诉标准作出明确界定。此举旨在细化法律适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难题。
刑法修正案(十一)确立了相关刑事责任年龄条款,规定若该年龄段人员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后,需承担刑事责任。此次联合发布的《规定》进一步聚焦案件范围界定、“情节恶劣”认定条件以及核准追诉程序等关键环节。
针对实务中关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究竟指具体罪名还是犯罪行为的争议,《规定》将其明确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这一调整意在防止因罪名认定障碍导致严重暴力犯罪无法追责,确保法律威慑力。
在办案原则方面,《规定》强调双向保护。既要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同时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针对核准追诉前能否采取强制措施这一关切,《规定》增加了年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内容,并要求检察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犯罪后表现、监护教育情况以及被害人家属意见等。
关于“情节恶劣”的判断,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犯罪原因、动机、手段、对象、后果等主客观因素,以及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情况及社会影响等。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结合各参与人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依法核准追诉,充分表明年龄不是免罪金牌。公安部法制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的程序规范,为依法打击未成年人重大恶性案件提供了制度指引。若最高检决定不予核准追诉,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一新规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在完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方面迈出重要一步,既体现了对严重暴力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也兼顾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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