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塘裁判法院(暂代区域法院)于11日就新加坡商人陈金水涉洗黑钱案作出裁决,暂委法官李志豪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案件涉及金额高达逾4亿元人民币,核心争议在于陈金水是否代为持有涉嫌受贿所得的股份。
控方指控指出,被告在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处理了涉及人民币402,861,903.43元的资金流动。检方认为,陈金水代内地烟草国企“川渝中烟”前总经理吴应禄持有内地公司SENM的股份,而该股份被指系吴应禄受贿所得。SENM公司由李晓明及李晓华兄弟负责,控方称二人因畏惧吴应禄而被迫出售股份给被告。
针对指控,陈金水自辩称其购入SENM股份纯属个人投资行为,并于2019年售出,相关银行账户内的巨额资金均属其个人合法资产。法官在裁断时指出,若股份确为行贿工具,受贿方通常不会支付高昂对价,且李晓明兄弟在诉讼中表现出的配合态度与所谓“畏惧”逻辑存在矛盾。此外,被告案发前曾发电子邮件表达“愿意冒险一试”的投资意向,法庭认为此举符合常理,且难以认定为事后伪造证据。
从法律专业视角审视,洗黑钱罪的成立需严格证明资金性质的非法性及被告的主观明知。本案中,控方主要依赖间接证据及证人证供,缺乏直接证明上游贿赂罪行的确凿证据链。当被告能提供连贯且合理的资金来源与用途解释,使得控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法院遵循“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决,体现了司法对证据标准的严谨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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