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29日正式公布《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文件自2026年7月30日起开始施行。这一举措旨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秩序,明确相关违约法律责任,保障人力资本投资的良性循环。
此次发布的司法文件源于202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2次会议的通过决定,文号为法释〔2026〕14号。批复内容直接回应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请示,核心聚焦于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关于脱产全日制学历教育服务期约定的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工作人员曾以约定服务期限或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为由,主张约定无效。新的司法规则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此类请求不予支持。若工作人员认为服务期限设定不合理,请求确认超过合理比例部分的约定无效,法院将综合考量事业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学习教育时间,以及工作人员因接受该学历教育所获得的学历、学位等因素,来判断约定的服务期限是否合理及依法应否予以支持。
针对脱产进修后违约离职的情况,批复确立了明确的支持原则:事业单位请求工作人员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工作人员主张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情形,法院可以综合实际损失、已经履行的年限、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此外,工作人员若主张全日制学历教育属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培训范围,并主张违约金应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为限,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该批复的出台被视为对“投资于人”战略的司法落实。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投入,属于着眼长远、赋能未来的战略性投资。这种投资具有周期长、成本高、见效慢的特点,依赖于稳定的履约环境与诚信氛围。若工作人员学成后违约离职,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可能导致岗位空缺、工作断档,尤其在基层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科研服务等领域,关键人员的流失会直接导致教学任务受阻、诊疗服务承压、科研项目停滞,严重影响公益服务的稳定性与实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通过明确违约规则,有助于树立契约意识、责任意识与诚信意识,充分发挥学历教育赋能人才、发展事业、服务公益的重要使命。同时,与批复同步发布的两个典型案例,旨在帮助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规则。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不断完善人民法院案例库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助力提升人力资本投入效能,为更好实现“投资于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暂无评论,快来抢沙发吧!